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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

各区(新区、特别合作区)相关部门,有关企业: 

  根据《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》(工信部企业〔2022〕63号)和《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》(深工信规〔2022〕7号)相关规定,我局组织开展2023年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申报条件

  (一)申报企业应在深圳市(含深汕特别合作区)工商注册登记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
  (二)符合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;

  (三)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,提供的产品(服务)不属于国家禁止、限制或淘汰类,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(含网络安全、数据安全)、质量、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;

  (四)满足《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。

 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、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无需申报。

  二、申报时间

  2023年6月1日 — 2023年6月30日

       三、有关要求

  各区相关部门将按照《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》有关规定,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,于2023年7月23日前,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推荐。

  特此通知。

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

2023年5月25日

附件1: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.docx

附件2:知识产权指标说明.doc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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